关于对学校公有住房居住情况清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7 责任编辑:资产管理处 

各位住户:

  为了加强学校公有住房管理,确保学校公有房产资源的公平、公开、合理有效使用,根据《长沙学院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学校决定对公有住房开展全面清理工作。对于违反学校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住户,请于12月19日前完成个人整改,学校将于12月23日起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并按《长沙学院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的条例规定执行。

  附:《长沙学院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摘录,全文见资产管理处网站。

  资产管理处

  2014年12月12日

  附:《长沙学院公有住房使用管理办法》摘录

  第三章公有住房的租赁

  第四条租赁对象

  1、教职工中的无房户(指未购买房改房、安居房、经济 适用房、商品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无私房者),有房已出 售的不列入在内。

  2、长沙市区有自有住房,由于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租住公有住房的,在学校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由承租人提出申请,住房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办理承租手续。

  第四章 公有住房的管理

  第十条 住房使用管理

  1、凡承租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管理,认真履行合同,按期交纳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 终止合同,收回公有住房。

  2、承租的住房只能承租人自己居住,不得转租、转借、 转让他人使用。否则,一经核实,按该套住房月租金的5倍 收取承租人租金,且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住房。

  3、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 利用住宅及共用部位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 品。严禁利用住宅进行赌博、嫖娼、吸(贩)毒、销赃或从 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等经营活动。如有上述行为,学 校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无条件收回住房。

  4、承租人必须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 结构及房间使用性质,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不得 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5、因学校事业发展(指基本建设、危房改造、环境治理 等),需要承租人调整住房位置或自行解决住房时,承租人 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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