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校内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校内采购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内采购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校内采购是指对长沙市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当年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进行的采购。学校的校内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机构及责任分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校内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如下:
(一)领导全校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审定校内采购管理办法。
(三)依法依规审核校内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
(四)听取采购情况汇报,研究和处理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分管资产和财务的副院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分管资产的副院长为常务副组长),成员由监察处、计财处、审计处、资产处、法律事务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办公室设在资产处,资产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采购办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学校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开展学校采购工作业务培训。
(三)受理项目采购申请,审核申请项目相关资料,拟定采购方案并报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审定。
(四)拟定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业务部门负责拟定采购公告,组织编制采购文件技术条款),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
(五)审查供应商报名资格,发售采购文件。
(六)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七)组织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进行评审。
(八)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九)参与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十)负责采购文书资料的管理。
(十一)完成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采购申请人职责
提出采购申请的单位或个人称为采购申请人,其在学校采购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 提出项目申请。
(二) 组织有关专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的必要性和技术指标及市场价格进行论证。并将有关资料及时提交采购办。
(三)必要时组织对供应商进行考察和市场调查。
(四)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业务部门负责拟定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技术条款。
(五)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代表学校与中标单位或成交人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六)组织所经办项目的合同履行和验收。
第八条 监察处职责
监察处是校内采购工作的监督单位,其在学校采购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参加项目论证会。
(二)见证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与考察。
(三)见证审核有关采购文件。
(四)参加评审会,担任监委。
(五)监督项目验收。
(六)受理有关投诉,及时查处违规违纪事件。
第九条 审计处职责
(一)做好工程类项目的预算审计。
(二)做好工程及工程服务类项目采购控制上限价的审核。
(三)参与对有关单位的考察、参与对供应商的资质审查。
(四)对工程类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五)参加相关项目验收。
(六)做好采购项目的合同审计。
第十条 计财处职责
(一)核定和审批采购项目的经费来源。
(二)参加项目验收。
(三)根据学校情况,确定付款方式和时间,根据合同要求,对支付采购款项进行审查,严格把好资金出口关。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办职责
(一)做好校内采购工作的法律支持。
(二)拟定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校内采购格式合同。
(三)按《长沙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审核采购合同。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范围及方式
(一)采购申请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当年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具体以当年长沙市财政局发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准),按如下方式采购:
1.货物和服务类:采购人当年的采购总额在1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行采购;当年采购总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3万元以下,由采购人通过询价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采购;当年采购总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政府采购限额以下,实行校内招标采购。
2.工程类:3万元以下的经业务主管部门校领导审批后自购;单项3万元以上(含3万元)政府采购限额元以下的实行校内招标采购(其中单项2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打包实行政府采购)。
单项工程类达到15万元(含)以上或与工程相关的服务类达到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需经市财政局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方能办理支付。
(二)校内采购的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谈判等,具体采用时由采购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并报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三条 属于校内采购的项目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及预算。采购申请人(提出采购申请的使用部门、个人或业务主管部门称为采购申请人,下同)根据工作需要,按学校经费审批办法报有关领导审批或经学校有关会议决定立项(基建和维修项目须按照审计相关要求办理)。采购申请人根据立项报告提出项目采购清单,注明项目相关参数,如规格、数量、性能、型号,项目预算及经费来源。
(二)采购申请和采购方案审定。采购申请人向校采购办提交项目采购立项报告及清单,填写《长沙学院校内采购申请审批表》,采购办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拟制采购方案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三)拟定采购公告、编制采购文件。采购办根据审定后的采购方案拟制采购公告并编制采购文件。
(四)采购信息发布。采购办在校园网主页或省教育厅高校基建后勤信息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五)采购文件的发放与收取。采购办在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报名;组织有关单位审核供应商资质;发售采购文件;按时收取投标书、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或报价文件。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
采购办根据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评委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一般由采购办成员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以及用户代表共5-7人组成)。
(七)组织评审。采购办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评审,监察处派人担任监委。
(八)推荐中标人或成交商及公示。根据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的评审意见,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人并公示。
(九)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公示期满后采购办向中标人或成交人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或未成交单位。
(十)与中标人或成交人签订合同。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后,采购申请单位作为合同经办部门根据采购资料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办理与中标人或成交人签订合同的相关手续。
(十一)履行合同。用户单位、采购申请单位负责合同履行的组织协调工作,资产处、纪委办(监察处)和审计处监督中标人或成交人履行合同。
(十二)组织验收。业务经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
(十三)结算付款。中标人或成交人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采购文件备案。采购办对采购的主要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章 纪律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与采购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实施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采购。
(二)采购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不得带有个人或部门利益的倾向,不得对潜在的供应商设定有排斥或歧视等不合理条款。
(三)合同内容不得随意变更,未经批准变更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擅自变更人承担。
(四) 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供应商或外界透露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五)不得接受供应商的请吃、请玩及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及其他支付凭证。
(六)不得介绍亲属、子女及身边特殊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影响项目采购。
(七)不得违规操纵、干预、明示或暗示项目采购活动。
(八)其他违反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如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依据国家、省、市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来与本办法不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长沙学院校内采购申请审批表
2.长沙学院校内采购验收申请单(3万元以上)
3. 长沙学院校内采购验收报告单
4. 长沙学院校内采购验收单(3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