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保证学校履行培养合格人才的工作职责,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国有(公共)财产。
学校的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管,学校所有、部门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由院长(法人代表)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分管国资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由党政办、监察处、审计处、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网络中心和图书馆等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审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指导和监督实施。
(二)组织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决策。
(三)根据学校各项建设的需要,提出学校资产优化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意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管理全校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负责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按照资产的使用方向和类别,分别由相关业务部门分类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指示、决定。
二、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各类资产与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学校各类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变动、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账卡管理及年度检查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四、负责全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宜,保证资产保值增值,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学校闲置资产的调剂、处置工作。
五、在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对外拟定设备购置合同,办理有关手续,确保资产的安全高效,提高使用效率。
六、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管与处置。参与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组织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
七、负责学校公有住房的管理和调配。
八、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设备设施及物资的政府采购工作。组织协调学校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负责学校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统计信息管理工作。
十、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国有资产管理业务纠纷。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学校固定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上级和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党政办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学校等根据学校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学校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对于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调剂,并报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向长沙市财政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校内各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长沙市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审核;
(二)经长沙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学校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学校预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学校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及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长沙市财政局相关业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学校使用其他资金购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及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长沙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五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长沙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党政办要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要由项目主管部门主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报请学校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报长沙市财政部门审批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学校要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九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各资产占有、使用部门使用或管理资产的人员,因学校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岗位变动、调离、退休等变化时,应在办理资产管理交接与变更手续后再办理人员变动手续。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由学校按照规定向长沙市财政局申报,长沙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处理,处置收入由市财政局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长沙市财政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长沙市财政部门重新安排学校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学校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五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按时核对资产账务,财务处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高等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做出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校内各部门及广大教职工,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及教职工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提供担保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予以赔偿。对造成资产损失较大的,对其单位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或者未涉及的条款,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长沙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10月18日印 OA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