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03 责任编辑:欧亿容  来源:长沙市财政局 

市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现将加强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范围

  长沙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服务和工程(100万元以下)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主体

  采购单位是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验收依据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依据。供应商、采购单位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擅自变更、终止合同。

  四、验收方式及适用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分简易程序验收与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采购验收方式和验收要求必须分别在签订政府采购代理协议书及招标相关文件中予以明确。

  1、简易程序验收

  对采购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按政府采购验收简易程序自行组织验收,有本文件规定必须采取一般程序验收的情形除外。

  2、一般程序验收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方式的,应由采购单位委托实施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代理机构、采购单位的相关经办人员和相关领域技术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必要时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具体验收工作。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必须邀请相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①采购金额在 100万元- 500万元(不含5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②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

  ③所有的系统集成、信息化网络工程建设、多媒体会议室(教室)类政府采购项目;

  ④采购活动中接到有质疑、投诉和情况反映,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一般程序验收的项目;

  ⑤技术含量较高、品种、质量标准较为复杂,相关专业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一般程序验收的其他项目。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般程序验收,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有下列第②③项明确的项目由财政、审计部门派人参与验收工作:

  ①采购金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大型、技术复杂采购项目;

  ②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专用仪器、设备(如大型医疗器械、消防设施等)的采购项目;

  ③对关系国计民生(如教育、卫生、医疗等)、灾后重建、社会影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

  3、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验收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1、政府采购简易程序验收

  由采购单位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以及相关使用方(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 3 人的验收小组,在供应商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实施验收并填写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基本格式见附件)。

  2、政府采购一般程序验收

  (1)成立验收小组

  邀请专家验收的,应组成由采购单位代表、相关专家等 5 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相关专家应占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验收专家原则上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也可以由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推荐能胜任该专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验收专家(该专家需同时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备案)。对项目进行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实施项目的验收工作。

  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整个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本单位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2)验收前准备

  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完全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采购文件对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供应商的响应承诺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验收工作方案,以便于验收实施。

  (3)实施验收

  验收小组应按照事先拟定的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服务按照采购文件、封存样品、中标、成交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进行核对、验收,以书面形式将验收情况报告采购单位。

  (4)出具验收报告

  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单,验收记录、验收意见、检测报告等作为验收报告单附件。验收合格的,在验收报告单上签署合格意见,验收意见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等字样;验收结果与采购文件、封存样品、采购合同有出入的,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所有成员应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对验收报告单内容负责;采购单位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检机构应当在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5)结算

  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供应商结算,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是申请支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资料,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必须凭已备案的相关资料方能办理资金的结算支付。

  3、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其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六、资料备案与归档

  合同项目验收合格后,采购单位应当将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在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采购单位应当妥善保管采购验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并将采购验收资料归入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七、监督管理

  1、监察、财政、审计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财政、审计等行政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单位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采购单位不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以及组织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核查处理,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本通知由长沙市监察局、长沙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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