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办〔2010〕3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按照《财政部关于正式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2009]39号)的要求,根据全省“金财工程”建设总体规划,现就全省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性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是公共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实现资产管理动态化、预算编制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是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支撑,是执行资产购置预算的重要依据,对进一步创新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财政部门及省直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确保系统顺利实施和数据的按时上报。
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范围和部署方式
(一)按照财政部要求,此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涵盖的范围包括:经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各级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涉密单位的涉密资产详细信息暂不进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但必须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将涉密资产数据汇总信息上报各级财政部门。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实施范围。
(二)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此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采用“单位分布、财政集中”的模式,将资产动态数据库分别部署在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不部署数据库,只通过本地财政业务专网登录到同级财政部门数据库服务器,在线进行相关资产管理业务及申报审批业务事项的处理。该系统按照全省“金财工程”IP地址规划,统一部署到各市州财政业务专网中,并纳入各地财政信息化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
(三)请各市州财政部门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实施方案分别上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和信息网络中心,方案经省厅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上报
(一)本次资产数据信息录入基准日为2009年12月31日。各单位上报的资产汇总数据应与2009年决算报表内的相关栏目一致。
(二)请省直各单位于2010年5月31日前通过省本级财政业务专网向省财政厅上报有关数据。
(三)为保证全省数据按时汇总上报财政部,省财政厅委托各市州财政局于2010年 11月10日前完成本地区(含所属县市区、乡镇)的数据上报工作。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州财政部门数据上报工作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持
(一)各级财政信息化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级财政业务专网的监管,确保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考虑到各地财政业务专网建设进度不一,各级财政信息化管理机构要及时开通有关单位到本级财政业务专网的相关连接,对暂时无法建立网络连接的可采用离线方式进行数据采集,但采集的数据应使用中间机和有关保密软件进行转换后进入专网数据库,严禁将离线方式采集的数据直接上传到财政业务专网中。省财政厅将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全省财政业务专网的监控,凡操作行为不符合网络安全规范的,省财政厅将中断其网络连接并停止办理相关网上业务。
(二)为便于市州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顺利实施,我厅将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对系统的实施与维护进行招标,依法确定入围服务供应商和服务价格上限。
(三)我厅将在湖南财政网(http://www. hnczt. gov. cn)的“网上办事栏目中的下载直通车”中提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资料的下载服务,包括:系统介绍、系统部署及配置方案、实施方案模板、用户手册、导数模块等。各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可自行下载。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部署技术方案》,根据自身的用户数和业务规模进行测算,合理配置支撑系统运行的软硬件,并编制详细的技术方案报上一级财政部门信息管理机构审核。
五、做好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按照财政部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实施工作由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和信息网络中心共同负责。其中:资产管理与绩效评价处主要负责业务方面的指导和规范以及数据审核上报工作;信息网络中心主要负责系统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和技术支持。各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结合本地(部门)实际,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本地(部门)的系统实施和数据录入、上报工作。
(二)保障经费。为保证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顺利实施,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体制,除省财政厅统一配发的部分软件光盘和用户手册外,各级财政部门分别承担本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所需经费,要按照“金财工程”建设“五统一”的原则,力求节约、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服务费由省财政厅统一支付,其他经费在本单位预算中统筹解决。
(三)加强监管。各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直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部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管和指导。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州和省直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验收评比。各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直单位在系统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