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14 责任编辑:资产管理处  来源:长沙市财政局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市):

   为了全面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监管,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湘财办[2010]3号)和我市“金财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决定在我市建设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资产信息化管理的必要性
   实施资产信息化管理是创新资产管理模式、深化财政管理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巩固资产清查成果、实现资产动态监管的需要;是推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资产管理水平的手段;是完善“金财工程”建设、实现资产信息共享共用的有效途径。
   二、实施资产信息化管理的目的
   (一)全面、准确、动态地反映资产的总量、构成分布、变动等信息;
   (二)以动态数据库为基础,通过数据查询和综合分析子系统,方便、快捷地查询和分析资产占有、使   用及增减变动情况,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资产使用、处置等提供决策支持;
   (三)实现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资产管理数据信息畅通,消除信息孤岛;
   (四)实现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化、流程化和网络化;
   (五)实现与金财工程其他子系统的数据共享。
   三、任务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业务指导、数据汇总、上报等工作,各相关单位按照工作要求做好各自的工作。
   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本区县(市)的信息系统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四、时间要求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应于2010年10月1日前完成本部门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工作,于2010年10月10日前将有关数据上报市财政局。
   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于2010年10月10日前完成本区县(市)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工作,于2010年10月20日前将有关数据上报市财政局。
   五、实施信息系统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产信息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实施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市)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机构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精心组织、协调配合,保证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涉及单位多、资产量大,问题繁杂,因此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配备好专业人员,组织好培训,投入必要的人、财、物,制订好详细工作计划,安排好时间进度,服从统一安排,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
   (三)严肃纪律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市)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资产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按时完成国有资产信息系统建设任务。

长沙市财政局
201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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