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1 年国务院令第 738 号)《湖南省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湘教发〔2020〕10 号)《长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长财资产〔2019〕75 )《长沙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长财资产〔2023〕25 号)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以下统称各二级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 1000 元(含)且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大批同类物资新增及存量资产价值合计 2 万元以上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状态的物资,也纳入国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流动资产是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所有工程未完工的项目。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或有助于使用者取得利益的资产,包括学校校名、校徽的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负责统筹协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校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法人代表)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处、基建处、研究生学院、图书馆、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审议本校资产管理的管理办法,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研究学校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审议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根据实际需要部署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
(三)对学校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六条 校国资委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落实学校决定事项,处理校国资委日常事务;
(二)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单位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绩效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工作,向上级部门报批、报备;
(五)负责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共享、共用;
(六)参与学校增量资产的论证、评价,负责增量资产的采购;
(七)接受上级国有资产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指导;
(八)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制定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各部门、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申报审核和报批报备的材料准备等工作。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行政办公设备与家具、房屋使用与处置、土地使用权、公共住房等资产的管理和全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统筹协调;
(二)党政办负责校名、校徽、校誉及有关商标等无形资产以及综合档案、校史陈列品和公共车辆等资产的管理;
(三)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宿舍使用、学生宿舍家具等资产的管理;
(四)教务处(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教学用房使用、教学家具、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五)科技处负责科研成果、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资产的管理;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科研用房由科技处与研究生学院共同管理;
(六)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的管理及学校全部资产的账务管理;
(七)后勤处负责动植物资产、医药类物资、在建工程(大型维修改造)、食堂、门店、水电气设备设施等资产的管理;
(八)基建处负责建筑类物资和在建工程(新建项目)资产的管理;
(九)图书馆负责文物文化类资产和图书(含数字图书资源)资产的管理;
(十)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学校网络信息化软件系统类资产的管理;
(十一)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持有被投资企业股份,负责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二)难以界定归口管理部门的资产,由校国资委研究决定其归口。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与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其占有、使用资产的管理,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二级单位应设立相对稳定的专(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报资产管理处备案。使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
(二)负责管理和维护本单位资产管理系统,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三)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调剂、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配合做好报废物品的回收、处置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变化形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分管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及时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各二级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暂无配置标准的资产,要按照厉行勤俭节约、保障履职需要的原则对其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履行职能,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提出资产配置需求,按照长沙市财政局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要求,科学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四条 学校资产购置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实施采购和验收。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在购置的资产到货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大型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审计和财务部门及技术专家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严格按照国家关于进口设备的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并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校内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
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
等内部管理制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不能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
对外投资,特殊情况确需对外投资的,应严格按照上级相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除应提供给全社会公益使用的资产或经批准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调剂使用的资产外,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风险控制”的原则,进行公开竞价招租。
第二十一条 用于经营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学校所有。学校对外投资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上缴国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支持和鼓励各二级单位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资产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
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由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集体决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完成后,学校依据相关资产处置批复和现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资产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学校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基本信息录入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分析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变动和处置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教职工都有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力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
(二)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三)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六)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七)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八)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九)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十)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新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办法为准。科技成果转化中的资产管理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长大发〔2013〕47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