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长大发[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06-14 责任编辑:李佳潼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人身及学校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2021﹞8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令2013645号)和《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9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实验室为校内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和科研平台(机构)、实验室的三级管理体制,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实验室安全、消防安全、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资产管理处、党政办公室、人事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研究生学院以及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决策咨询,实验室安全管理运行经费的保障和审批等。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资产管理处、武装部/保卫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处、研究生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一)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二)贯彻落实上级相关文件及通知;

(三)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的签订、存档;

(五)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通报实验室安全问题,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六)组织实验室相关人员安全培训、安全演练;

(七)规划建设实验室安全设施及安全信息化平台;

(八)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体系和台账;

(九)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及全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工作;

(十)督查各二级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

(十一)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风险隐患;

(十二)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切实履行安全职责,承担安全责任。

武装部/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明火电炉等设备使用审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参与审批各二级学院危险化学品采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教务处负责归口管理教学类实验室安全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研究生学院负责归口管理科研类实验室安全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后勤处负责实验室水电及周边环境安全管理,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二级学院党政负责人为学院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二级学院应明确分管实验室安全的班子成员和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与所属各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签订安全责任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和学科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培训和实施演练;管理实验室所用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实验室危险废物;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验室安全;对项目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制定防范措施及现场处置方案;指定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与相关实验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或承诺书,完成学校或学院交办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员主要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工作,安全员应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实验室范围内,对任何人都有安全否决权,凡发现违章操作,及在不安全状态下工作的,有权责令立即停止操作;协助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对实验室人员(教师、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灭火器材配备、易燃物品保管、电路是否完好符合有关规定;发现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实验室主任或学院汇报,及时报警,积极参与事故的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协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完成学校、学院和实验室主任或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师生员工进入实验室应遵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承担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的相应责任,具体要求如下:

(一)进入实验室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熟悉实验室应急预案、应急电话号码和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知晓实验室危险源并配合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实验前按相关规定仔细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开始实验;实验中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实验结束后及时清理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正确处理实验药品和试剂,清洁实验场地;

(四)配合做好实验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室安全教育、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施、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和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各学院须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通过讲授、实际操作演练、讲座以及演习等方式,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检查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第十四条 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是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各二级学院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准入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实验室安全培训和考试信息化系统。各二级学院及实验室须严格遵守,积极组织落实,禁止未参加安全教育或未通过考核、考试以及相关培训的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第十五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是保障实验项目开展安全性的重要途径,学校将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建立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二级学院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和评估,尤其涉及化学、生物、强电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实验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实验室在新建、扩建或改造时,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与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项目建成后,通过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安全验收,完成相关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是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实验室安全环境的重要工作。各二级学院及实验室根据自身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并定期维护,配备急救医药箱、防护手套、护目镜、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使用化学药品专用柜、手套箱等安全设施,逐步设立实验楼楼层门禁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要指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存储、使用以及处置等工作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校制定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建立并完善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危险化学品供应商资质审查制度,明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监管;及时了解和掌握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种类、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

(二)各二级学院及实验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教学、科研和实验实习及其各个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主要涉及承压气瓶运输、使用和存放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相关制度,严格审查实验室承压气瓶及实验用气体供应商的相应许可资质,定期检查实验室承压气瓶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督促整改实验室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三)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十九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物质(废气、废液、废固)、实验用剧毒物品以及麻醉品、药品的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人体标本等的无害化处理。

(一)学校建立健全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统一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和维保,加强对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二)各二级学院和实验室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废弃物的管理。要设置临时暂存点,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要规范废弃物处置管理,在资产管理处统一监管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三)实验室须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管理;

(二)实验室应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建立并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电源使用空气开关,配备漏电保护器;负载线路的容量不小于电气设备的用电功率,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戴满足绝缘要求的绝缘鞋和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手接触带电体,严禁用湿布擦拭电器设备,擦拭电器设备前确认电源已断开;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报备学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应及时断开电源;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学校保卫处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学校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实验室各类人员的防火安全培训,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二)各二级学院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申请更换,保持实验室及实验大楼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的畅通;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的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实验室教学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

(一)学校将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

(二)各二级学院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

(三)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日常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明确实验用房安全员,将实验室名称、安全员、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实验室风险等级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按要求位置张贴在实验室门外。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或督查,减少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三)严格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学院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钥匙,由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四)实验室根据需要配备劳保、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必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拖鞋等脚部暴露的鞋子,必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有毒害的化学或易感染的生物等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

(五)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必须两人及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必须两人及以上同时在场并提前申请,由导师或实验室安全员批准后方可进行;

(六)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和用餐,严禁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

第四章 安全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各二级学院和实验室须主动配合,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实验室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员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有效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暂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院和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及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后,所在学院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实事求是地撰写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第三十 本办法由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沙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长大教﹝2021﹞1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长沙学院资产管理处